注册号:38183198 - 商评字[2020]第0000085990号 - 申请人:肇庆市知壹贸易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18319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990号

       

      申请人:肇庆市知壹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智慧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831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344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066870号“Ben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836547号“牛珞仕NEWIO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2412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持续宣传推广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三图形部分、引证商标四图形在图形构图、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