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边城体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822359号“边城体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988号

       

      申请人:南京边城体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22359号“边城体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90989号“边城书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996577号“边城豆汤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