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768682号“成邦地产CHENGBANG
ESTAT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256号
申请人:常德市成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68682号“成邦地产CHENGBANG ESTA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95635号“邦成 BANCHEN”商标、第5116389号“邦成”商标、第36029780号“邦成 帮助他人*成就自己 BANCHEN”商标、第36029756号“邦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均待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燕
蔡婷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