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391352号“老屋土味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732号
申请人:湖南国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帮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91352号“老屋土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01054号“崮乡老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48713号“S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66665号“老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1848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12928号“老土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二者即使同时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请商标由文字“老屋土味”及图形组成,其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文字“老屋土味”与引证商标三“老屋”、引证商标五“老土味”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四相比较,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咖啡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茶馆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因此,不管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如何,都不会对本案的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为了提高行政效率,我局不再等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