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hm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964281号“hm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669号

       

      申请人:宏脉信息技术(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骏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64281号“hm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044851号“HMCFamilyoffice及图”商标、第33768720号“HMC”商标、第17817601号“HM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含义、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不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已为无效状态,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审理作出商评字(2019)第249239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英文“hmc”与引证商标一英文“HMCFamilyoffice”所包含的英文“HMC”仅在书写形式上存在差异,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云计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英文“hmc”与引证商标三英文“HMG”仅一字母之差,在呼叫、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云计算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谢乐军
    刘双双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