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A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789456号“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730号

       

      申请人:中南迅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89456号“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28812号“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844808号“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747708号“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657339号“APPLUS CERTIFICATION 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544806号“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412074号“全拍网 ALLAUC.COM 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36666306号“A.+ HIEROGLYXX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的商标档案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处于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A+”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A+”、引证商标三、六中显著标识之一的“A+”字母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因此,不管引证商标七的权利状态如何,都不会对本案的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为了提高行政效率,我局不再等引证商标七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