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3172832号“歌德盈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491号
申请人:歌德盈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3172832号“歌德盈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很强的知名度。申请人已对第12632646号“歌德盈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异议、无效宣告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异议申请书等证据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北京知识产权人民法院一审审判程序后,现在“拍卖;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服务上已宣告无效并公告,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员招收;开发票;商业审计”服务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代理商和专卖店的管理);酒类产品专卖店的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系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完全相同,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拍卖;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不类似,故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拍卖;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