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商标使用_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2835730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87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英诺吉能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家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8357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5867号决定,于2019年8月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5年10月11日至2018年10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决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未发现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显著性增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1. 被申请人与上海英智瑞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市场调研分析服务合同及发票1组;
      2. 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与上海英智瑞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及发票1组。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与上述证据内容相同。
      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合同双方存在特定关系,申请人对其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与上海英智瑞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页打印件。
      经复审查明:
      1.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6月28日申请注册,2015年8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更新;技术研究”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8月13日。
      2. 洪佩军为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同时也为上海英智瑞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完全落入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2013年《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2013年《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两组合同的相对方均为上海英智瑞科技有限公司。由我局查明的事实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洪佩军为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同时也为上海英智瑞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可认定双方存在关联关系,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