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679411号“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824号
申请人:安踏(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79411号“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889391、10109776、93784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介绍、相关报道、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审理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该决定现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图形所绘事物、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艳玲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