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4397号“MES Test Manag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963号
申请人:MODEL ENGINEERING SOLUTIONS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4397号“MES Test Manag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24918号“MESp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694556号“M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392950号“高品 M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977501号“MesResear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494466号“MES MEDICAL ELECTRONIC SYSTEM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整体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引证商标四已无效、引证商标二和五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四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一、三、五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四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二、四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计算机辅助软件开发的计算机软件;数据处理软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的)”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