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444510号“wooho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666号
申请人:上海沃厚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44510号“wooh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1160032号“WOOOO”商标、第22898182号“WOO HO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对应关系,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9年7月27日。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英文“woohoo”与引证商标一、二英文“WOOOO”和“WOO HOOT”仅个别字母存在差异,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足以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