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EARTH'S CA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900068号“EARTH'S CA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947号

       

      申请人:迪埃尔思实验室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00068号“EARTH'S C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31594号“Earth's 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EARTH'S CARE”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针对引证商标提出的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网站及中译文、百度搜索“EARTH'S CARE”的结果;“EARTH'S CARE”品牌宣传;“EARTH'S CARE”在中国香港、美国、加拿大等商标注册证及中译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EARTH'S CARE”与引证商标“Earth's Care”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痤疮治疗制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痤疮治疗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商标在其他的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不能成为其在中国大陆地区应予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