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841849号“ANVI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943号
申请人:家得宝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41849号“ANVI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92550号“ANVI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92551号“ANVI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设计风格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ANVIL”与引证商标一、二认读文字部分“ANVIL”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喷头;金属喷嘴”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金属管道弯头”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