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933554号“VAN ST.CHEVALI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938号
申请人:深圳市万诗隆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千纳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33554号“VAN ST.CHEVALI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66524号图形商标、第13798387号图形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