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YIHU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579666号“YIHU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406号

       

      申请人:广州熠辉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79666号“YIH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8064号“益辉YIH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48068号“逸晖YIH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38701号“益辉YIH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899045号“YIH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270073号“亿辉YIH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270074号“亿辉YIH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307188号“忆惠YIH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131647号“怡辉YIH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8485720号“亿慧YIH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9088748号“绎辉YIH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9678369号“逸辉YIH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0817547号“毅徽YIH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2567824号“亿回YIH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5895544号“宜辉YIH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7883895号“一汇YIH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20741775号“翌辉YIH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24312988号“意辉YIH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24313452号“意辉YIH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经查,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尚处于宽展期内。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YIHUI”及图形组合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五、六、引证商标八至十八包含相同显著识别文字“YIHUI”,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乙炔灯、电蒸锅、供暖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水冲洗设备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炉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龙头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水龙头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金属管等商品、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热水器等商品、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烤箱等商品、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金属套管商品、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金属水管等商品、引证商标十三核定使用的龙头等商品、引证商标十四核定使用的龙头等商品、引证商标十五核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设备等商品、引证商标十六核定使用的多功能锅等商品、引证商标十七核定使用的金属管等商品、引证商标十八核定使用的烘烤器具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七的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