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中科万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131216号“中科万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405号

       

      申请人:中科万城(南京)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慕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31216号“中科万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46865号“中科美城 BCITYBU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983033号“中金万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382548号“中科万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159193号“中天万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0416303号“中科海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4839207号“中科景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5601678号“中科万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且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行业及地域差异。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经查,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六、七尚处于实质审查阶段,上述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4、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经共存。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五在申请注册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六在申请注册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其在测量、化学分析、材料测试、为他人创建和设计网络信息索引(信息技术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七在申请注册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其在材料测试、车辆性能检测、工业品外观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六、七的中文部分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化学研究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为他人创建和设计网络信息索引(信息技术服务)服务、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六、七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引证商标一至七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共存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