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241927号“兆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696号

       

      申请人:兆弟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41927号“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870363号“兆炫 兆及图”商标、第13905807号“兆网”商标、第9962134号“兆千集团ZHAOQIAN GROUP及图”商标、第33041966号“兆 筑兆ZHUZH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简介、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图片、销售材料、商标授权书、印刷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19年9月13日第1663期《商标公告》上,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建筑信息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刘洋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