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7203674号“自由色彩”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76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欧丝特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谢丽屏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203674号“自由色彩”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6093号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6年3月8日至2019年3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曾经对复审商标及被申请人分别进行过互联网搜索和市场调查,均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的任何使用信息。据此,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已经连续三年在全部指定商品上停止使用。此外,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的使用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
1、商标授权书;
2、部分产品的图片;
3、加工订购合同、发票;
4、检验报告、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安全性风险评估报告;
5、部分网页截图。
6、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电子凭证。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2月17日申请注册,2010年7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指甲油”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至2030年7月20日止。
2、2019年3月8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提出复审商标的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第3类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2016年3月8日至2019年3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授权书,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委托授权予深圳市盈丰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复审商标产品,授权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20日。被申请人虽然提交了深圳市盈丰化妆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加工订购合同和发票,但仅凭加工订购合同,不能证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已在实际市场上流通,不能视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我局对此证据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提交了部分商品的图片、宣传图片、网页打印件,上述证据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网页打印件显示的商标名称并非唯一指向复审商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三年指定期间内的使用,我局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提交了四份增值税发票,在无对应合同情况下,不能确认为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我局对此证据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提交的检验报告、评估报告等与本案焦点问题没有直接关联,我局不予认可。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2016年3月8日至2019年3月7日期间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