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037836号“邦帮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697号
申请人:杭州君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37836号“邦帮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的,其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9957469号“帮帮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设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设计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设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刘洋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