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宽窄故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089378号“宽窄故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951号

       

      申请人:谢华斌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89378号“宽窄故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12748号“宽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172697号“宽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172811号“宽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621593号“宽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6809272号“一宽窄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7521887号“娇子 宽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五、六的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宽窄故事”商标在其他类别已获准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五、六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五、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