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8928464号“盼福盼安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386号
申请人:吴忠市东方艺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928464号“盼福盼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7663号“盼盼PANP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133498A号“盼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934494号“盼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707210号“盼盼上品PANPANSHANGP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917611号“福安FU 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127869号“目分目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800099号“盼盼上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794738号“盼盼PANP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0825691号“盼盼PANP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且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行业及地域差异。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4、经查,引证商标三尚处于实质审查程序中,其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三在申请注册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其在“金属装甲板;金属门;金属窗;金属窗框;门用铁制品;金属装甲门;金属轨道;金属栏杆;五金器具;金属门闩;保险柜(金属或非金属);保险箱(金属或非金属);金属箱;金属钥匙;金属制兽笼;锚;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金属风向标;树木金属保护器;捕野兽陷阱;金属矿石;金属墓;小五金器具;金属焊条;铃”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盼福盼安”及图形组合构成,其文字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七至九的中文“盼盼”,整体含义易产生关联。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管道、五金器具、金属大门、挂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防盗门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大门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非金属门等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等商品、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金属锁(非电)等商品、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龙头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七至九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