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938569号“天府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686号
申请人:蒲晓斌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38569号“天府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83543号“天府”商标、第27320371号“天府”商标、第3244838号“天府”商标、第3514004号“天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命名“天府油1号”、“天府油2号”二个油菜推广品种。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存在冲突,请删除冲突内容,但请保留对3107群组的植物种子的商标注册要求。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天府油1号登记证书、天府油1号种子广告、天府油1号种子包装、天府油668公示文件、天府油668公示内容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蔬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新鲜蔬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文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刘洋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