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唐风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747837号“唐风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573号

       

      申请人:厦门市思明区顶上鱼翅餐厅
      委托代理人:福建恒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47837号“唐风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30268号“唐风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第34218402号“唐风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第36441747号“唐风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正处于异议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状态、相关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程序,在“餐厅;咖啡馆;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茶馆”服务上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无效宣告,在“帐篷出租;养老院;动物寄养;饮水机出租”服务上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尚未生效。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饮水机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饮水机出租”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中文部分相同,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