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04699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662号
申请人:广西贺州市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众创同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469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981181号“问天湖 WEN TIAN LAKE及图”商标、第20290253A号“鼎和及图”商标、第8613330号图形商标、第4067666号图形商标、第15122784号“四合葵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显著性、知名度和影响力,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等待驳回复审阶段。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的问题,我局将不予评述。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显著识别图形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肉;干食用菌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干食用菌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足以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