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欧货馆 OUHUOGU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529581号“欧货馆 OUHUOGU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228号

       

      申请人:付刚荘
      委托代理人:温州兴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29581号“欧货馆 OUHUOG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主观臆造的商标,具有较高独创性,整体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的可识别性。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欧货馆”及英文“OUHUOGUAN”构成,“欧货馆”使用在指定的服装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装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产源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燕
    蔡婷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