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794216号“穴脉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661号
申请人:深圳市康王保健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94216号“穴脉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独特含义,未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应予核准注册。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影响力,应予核准注册。三、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遵循审查标准的一致性,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穴脉通”指定使用在电子针灸仪;理疗设备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上述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具商标识别作用,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