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931300号“香丽颜DAN XIANG LI
Y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660号
申请人:洛阳天骄牡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31300号“香丽颜DAN XIANG LI Y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421432号“颜丽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部分易识别为“香丽颜”,与引证商标汉字“颜丽香”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化妆品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