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659872号“Wild O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761号
申请人:凡瑞格雷特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组合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7659872号“Wild 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经我局核准,申请人名称由组合品牌有限公司变更为凡瑞格雷特有限公司。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136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截图等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Wild One”与引证商标“Wild One”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动物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