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647265 - 商评字[2020]第0000086548号 - 申请人:北京世纪青鸟乐器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647265号“耐思国际儿童成长中心 NI E Kids

    Education Gro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548号

       

      申请人:北京世纪青鸟乐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47265号“耐思国际儿童成长中心 NI E Kids Education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64388号“耐特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790390号“耐思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32418号“网易互动娱乐NIE163.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5463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560955号“耐思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满未续展,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闻社服务;电话业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五核定使用的“电话业务;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五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