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铂菲克口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356027号“铂菲克口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760号

       

      申请人:刘斌斌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356027号“铂菲克口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69404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