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752580 - 商评字[2020]第0000090422号 - 申请人:周晓城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75258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422号

       

      申请人:周晓城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525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及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表现为一种单一的三色柱状体图形,其指定使用在隔热瓶、饮用器皿、纸或塑料杯等商品上,消费者易将其视为表示商品颜色、形状等特点的图形而非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