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106675号“GREEN'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417号
申请人:格瑞氏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06675号“GREEN'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类国际注册第1007177号“GREENY'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2类国际注册第1007177号“GREENY'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和第5048645号“绿谷生命GREEN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已无效,故上述商标应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花生浆商品上的复审请求,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35417号“GEEN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378999号“GEEN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369180号“GREENI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7277557号“兰青GREEN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8571261号“格瑞GRE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8571265号“格瑞GRE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19171436号“青春绿卡GRE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和第3316280号“绿之瑰宝GRE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亦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7821号“格林氏GREE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379003号“GEEN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379002号“GEEN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035418号“GEEN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035420号“GEEN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7647508号“GREEN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3762382号“农萃园 GREEN COLLECTION FAR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7272697号“卡洛兰尼GREEN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0610573号“咯瑞恩GRE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7035181号“四两绿GREEN 4.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7044861号“青春绿卡GRE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7190586号“青春绿卡GRE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和第19171437号“青春绿卡GRE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引证商标九、十、十九的商标档案;2、引证商标十九的所有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九、十、十九已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提出放弃了申请商标在花生浆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针对该项商品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果冻、牛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引证商标三、五、八、十二、十七、十八、二十三、二十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八、十二、十七、十八、二十三、二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十一、十四、十五、十六、二十、二十一、二十二的英文部分及引证商标十三的显著识别英文“GREEN”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果冻、牛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十六、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核定使用的食用果冻、婴儿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十六、二十、二十一、二十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