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37263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406号
申请人:佳木斯大学
委托代理人:北京慕达星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726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672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38199979号“牡丹神女MUDANSHENN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引证商标二的显著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