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鄙人訫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828443号“鄙人訫选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519号

       

      申请人:苏州鄙人心选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828443号“鄙人訫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76919号“鄙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袜;围巾”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袜;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