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665419号“DISIN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687号
申请人:杨春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65419号“DISI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的商标,且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是主观善意的。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25414号“迪诗奴DISINO及图”商标、第11478520号“蒂梵娜DIVINA”商标、第11517348号“DISIDA”商标、第4495779号“迪絲娜Disina”商标、第21057070号“笛斯纳DISI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的字母部分及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刘洋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