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868100号“炊牛大王”商标
评审案件驳回通知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730号
申请人:罗春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中迪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68100号“炊牛大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认为,申请人未明确其复审理由及复审请求,申请人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