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ankpa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1561号“plankpa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738号

       

      申请人:HELLO PRODUCTS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28类第1471561号“plankpa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与申请商标指定商品功能特点无关,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符合商标注册的基本要求,能够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二、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及地区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道词典搜索“plank”截图等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plankpad”可译为“厚木板衬垫”,指定使用在平衡板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在域外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大陆具有可注册性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