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快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738049号“快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380号

       

      申请人:安徽肥猫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庆市东方智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38049号“快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087257号“快牛 K”商标专用权至2019年4月20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如前所述,前述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已届满一年,故本案不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孟令邦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