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6569号“BaM CONTENT CHA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022号
申请人:IABM
委托代理人:北京谢天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6569号“BaM CONTENT CHA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69894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34676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