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726802号“猿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744号
申请人: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26802号“猿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64138号“猿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三申请。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字号,为臆造词汇,其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显著性高。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广泛的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情况、宣传情况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学习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