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006500号“牛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022号
申请人:安徽太极阐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06500号“牛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7675781号、第13638850号、第16174691号、第16670992号、第29128714号、第4725993号、第20370851号、第29165520号、第8993442号、第16800502号、第349764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不稳定,诸引证商标已经共存,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均包含“牛顿”,与引证商标十一“汼顿”文字字形构成相近,且与诸引证商标未形成区别性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