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744866号“ARCTIC-TE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217号
申请人:加拿大鹅国际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44866号“ARCTIC-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我局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6995916号“ARCTIC FLEE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29348号“北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848958号“ARCTIC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一、二、三已被提出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其中引证商标一已因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的营业执照已被注销,该商标并未办理许可或转让,因此,商标不会进行实际使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没有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可能性。申请人是世界知名的服装公司,旗下的“加拿大鹅”等品牌系列服装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宣传,已得到相关公众的识别和认可,申请人是“ARCTIC-TECH”商标的真实所有人。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的企业信用档案、申请人官网截图、申请人天猫旗舰店截图、媒体报道、百度搜索结果截图、国家图书馆出具的关于Canada Goose的部分检索结果、关于引证商标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我局做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尚处于我局撤销案件审理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中文译义“北极的技术”与引证商标二“北极”文字组成及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同使用在袜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复审的“雨衣;羽绒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外套;带兜帽的风雪大衣;婴儿全套衣;手套(服装);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