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404317号“朕要吃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908号
申请人:乐陵市睿来福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标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04317号“朕要吃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发货清单、资质证书、网络宣传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吃鸡”指定使用在家禽(非活)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