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转让_“养身元 YANG SHEN YU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401191号“养身元+YANG SHEN YU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296号

       

      申请人:谭连生
      委托代理人:厦门一品微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01191号“养身元+YANG SHEN Y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79318号、第11567480号、第14816835号、第1384120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为使用该产品可令人的精气、元气得到滋补和休息,与其产品及品牌理念息息相关,表明申请人奉行健康自然、美好生活的哲学,注重产品的品质与品牌的真正价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销售渠道、 销售场所方面区别明显,面对的消费群体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推广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二至四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商标转让受理通知书;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至四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与申请商标为同一权利主体,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巾纸;纸巾;纸手帕;卫生纸”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白纸板”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巾纸;纸巾;纸手帕;卫生纸”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李晶
    陈雪青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