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332675号“DeepMin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977号
申请人:渊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2675号“DeepMi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6111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202390号、第8347134号、第48365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引证商标一至三已经共存,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报道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仍为有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三因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DEEP MIND”,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