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268728 - 商评字[2020]第0000087377号 - 申请人:苏州福康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268728号“源泰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377号

       

      申请人:苏州福康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68728号“源泰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本身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其相比“泰顺”,在整体外观视觉、发音及含义表达上区别显著,赋予了“泰顺”新的含义,作为商标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将其和“泰顺县”相关联,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泰顺”,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并未形成明显强于地名的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李晶
    陈雪青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