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210843号“璎珞攻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216号
申请人:杭州乐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雅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10843号“璎珞攻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09222号“璎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大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表演(演出);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节目制作;配音;电影剧本编写;录像剪辑”服务上,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璎珞攻略”包含引证商标的“璎珞”,且未形成其他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等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复审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娱乐服务;娱乐信息;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通过网站提供娱乐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娱乐服务;娱乐信息;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通过网站提供娱乐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