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905072号“峰挺皇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351号
申请人:广州旖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05072号“峰挺皇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峰挺”表达的是“山峰挺立”的意思,体现了山峰笔直高耸的意思,而“皇后”体现了其地位,整体是对耸立的山峰的描述,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商品上,对该类的功能和特点并不具有描述作用,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特点,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特点,相关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李晶
陈雪青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