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肽尚臻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328684号“肽尚臻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207号

       

      申请人:北京中海寰宇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28684号“肽尚臻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肽尚臻品”构成,多个“肽”进行多级折叠就组成一个蛋白质分子,蛋白质有时也被称为“多肽”,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蛋白质膳食补充剂”等商品上并不具有欺骗性,不会引起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肽”是一类化合物的通称,指定使用在第5类“蛋白质膳食补充剂”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另,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李晶
    陈雪青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