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0185号“EMOJ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964号
申请人:EMOJI COMPANY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权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0185号“EMOJ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633694号“EMOJ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甘蔗、新鲜树莓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葡萄、新鲜香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整体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21日